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组成人员守则
(2004年3月29日合肥市包河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合肥市包河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自身建设,使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更好地履行职责,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牢记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维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致力于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自觉地接受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熟悉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和行使职权所必备的知识。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努力做好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他社会活动要服从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外出从事其他工作或社会活动,超过十天的,事前应电话或函告常务委员会办公室,以便于联系。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请假。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自始至终参加,一般不得请假,临时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向主持会议的主任或副主任请假。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无故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以上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应向会议说明情况。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就会议有关议题做好审议准备。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应围绕会议议题,认真审议,积极发表意见。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必须参加对议案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常务委员会工作需要单独外出调查研究时,应事前将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向常务委员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报告。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依照规定参加常务委员会或有关工作委员会组织的视察活动和执法检查。视察和检查要深入实际,抓住重点,注重实效。在视察和检查中可以提出建议和意见,并责成有关单位认真处理。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密切联系区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经常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听取代表和群众意见和要求,向常务委员会反映情况。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保持清政廉洁,不以权谋私,要带头遵守党中央和省、市、区委关于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到基层视察和调查研究时,要发扬艰苦朴素的优良作风,轻车简从,注意节约。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严守国家机密。凡属规定不应公开的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违反本守则的,应向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检查。
第十四条 本守则自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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