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政秘〔2007〕106号
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法
情况审议意见落实情况的报告
区人大常委会:
根据区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法检查情况提出的审议意见(包河人常〔2007〕14号)精神,现就相关问题的研究落实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工作
区政府坚持把教育事业,尤其是义务教育的发展,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在财力增长的情况下,持续加大对教育事业的投入。特别是今年,在年初增加教育经费预算的同时,先后深入实施全面取消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化解学校债务、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等一系列重要措施,为义务教育发展提供有力的经费保障。
一是关于尽快解决免除义务阶段学杂费的资金缺口。区政府成立了由区长任组长,分管副区长任副组长,区教育、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参与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包河区深化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确保义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顺利实施。今年上半年,全区共免除学杂费492万元,6月初区政府将该项资金全额拨至各中小学;今年下半年,全区共免除学杂费573万元,目前已下拨330万元,下剩243万元将在11月份拨至各中小学。
二是关于化解学校债务。经调查摸底,全区仅烟墩中心学校在划归我区管理时带来25万元教育债务,区政府已于今年5月拨专款给予偿还。目前,全区所有中小学未出现新的教育债务现象。
三是关于自2008年起将教育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根据省、市有关规定,自2008年起,全区中小学教师工资、福利待遇、免除学杂费等所需的教育经费等将全部纳入区财政统一预算。对于街道、镇中心学校的办公经费,区财政每年安排5—10万元,确保中心学校的正常运转。
二、关于进一步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区政府坚持把加快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推进全区教育发展的重要方针,以创建全国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验区为依托,大力开展城乡教师互派交流、骨干教师三级培养等工作,深入实施薄弱学校改造、名师名校、教育信息化等工程,加快推进全区教育由特色迈向均衡和现代化。
一是关于薄弱学校改造。区划以来,按照分年实施、逐步改造的原则,区政府每年投入专项资金用于改造薄弱学校,先后完成了对宋村、谢岗等学校的改造,使全区的教育设施和办学条件不断改善。在此基础上,区按照更高的标准对全区薄弱学校进行全面改造提升,按照分年、分步实施的办法,深入实施“1020工程”计划,力争到2010年,集中资金改扩建10所办学条件较差的薄弱学校,撤并20所办学规模较小的学校。该工程实施以来,已成功改造学校2所,撤并学校2所。与时同时,区还初步建立了城区学校对口支持远郊中小学校制度,帮助薄弱学校配备实验室、多媒体教室等教育教学设施。
二是关于创新教育发展机制。围绕推动教育均衡发展,区深入实施了名师名校、学科带头人计划等工程,出台教师对口支教、定期交流、挂职锻炼和名师辅导等制度,鼓励中青年教师,尤其是新招聘的青年教师到远郊学校去任教。同时,区还规定,申请参评高级教师职称的教师,必须到农村学校支教一年以上,以进一步加大城乡教师交流力度,全面提高我区整体教育水平。
三、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资产管理
区政府对加强和规范学校资产管理工作高度重视。 2005年10月,在区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区教育系统组织开展了固定资产清查清理,初步摸清了底数。今年10月,区教育部门进一步修订完善《包河区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并下发至各中小学和幼儿园;11月,将再次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资产清查,重点清查单位固定资产外借或委托私人代管(如笔记本电脑等)等方面情况。调查结束后,区将对各学校的资产进行详细登记和清理,制定出台相关管理措施和实施办法,特别是对有资产经营收益的学校,将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强化管理和监督,做到专款专用。
四、关于进一步净化整治校园周边环境
区政府坚持把净化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作为一项重要的常规工作来开展,切实加强校园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专项整顿,认真开展“五五”普法教育、创建“平安校园”、“安全文明校园”、“依法治校示范校”、“绿色学校”等工作,深入推进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进学校和学生自救知识教育等活动,不断净化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今年到目前为止,全区中小学没有发生一起安全责任事故,没有出现重大违法违纪现象,受到了省、市、区各级的好评和表彰。
关于64中的消防通道问题,区政府已多次向市政府反映,希望能尽快打通该校的消防通道,但由于涉及拆迁量大,地势复杂,一时难以实施改造。根据实地考察,该校通往外部的消防通道有两条:一条是经丝绸厂宿舍区到学校门口的道路;一条为2005年修建的仰光路,消防车可以通过该条路到达校门口。为将丝绸厂宿舍区到学校门口的消防通道打通,区政府正在积极向上反映和争取,并进一步加强与周边单位的协调,努力使该问题早日得到解决,为广大师生创造健康、安全和文明的教学环境。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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